
近期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受到瞩目,该判决阐明,若农村房屋交易涉及购买方属于本集体成员,且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,则物权已经发生转移,此规则为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。这一裁决与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。
案子情况介绍
二零二零年九月,陈强提起诉讼,针对五名被告,目的在于确认合同的法律地位,他请求法院判定“一九九六年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”。通州法院在一九二零年二月十七日颁布了A号民事判决书,裁定“合同具备合法性”,并且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。这一结果为后续事件奠定了基础。
陈强表明,他在1996年支付款项后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中,至今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。同时,2024年房屋的翻新情况,以及邻近村民的证词,都证实了他持续拥有这处房产,已经全面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责任,并且实际上在享受该房屋带来的好处。
购买行为合法性
政策上讲,没有任何依据显示陈强买了这处房产之后又去申请了宅基地,这表明他没有触犯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,同时也能够反映出他的交易行为是正当的。
1996年订立的交易协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,并且合同义务也已完成。那么陈强是否具备资格要求该房产的归属权,这确实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事。
物权转移说明
陈强当时支付了五千块钱,已经履行了付款责任,林建国也把房子和土地使用证都移交给了陈强,已经履行了交付责任,陈强住了这么多年,还重新建造了房屋,双方通过实际行动满足了物权转移的关键条件,这个物权其实已经归属于陈强了。
五被告是遗产的继承人,他们既无法提供证明林建国生前对房屋做过其他处理的依据,也无法证明陈强没有遵守合同约定,同时他们自己也没有提出继承权的要求,因此只能承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影响。所以说,陈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后续确权建议
如果以后出现权利归属问题,某些文件就是关键材料。比如陈强是成员的身份证明,这是法庭认定他主张的依据。
如果卖方离世了或者房产牵涉到遗产分配,*好先提起诉讼确认“买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”,参考陈强在2020年处理的方式,这样做能够防止在后续权利归属认定阶段,因为“协议真实性质疑”而浪费许多时间。
翻建及交付注意
如果要对房屋进行改建,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,同时要妥善保管《改建许可表》、工程承包协议、建材采购凭证等文件,以此证明改建行为的合规性,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。例如陈强改建房屋的案例,就增强了他作为“房屋实际使用人”的立场。
完成交易协议签署之后,需要立刻把房产交出来,同时也要提交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。如果房价上涨了,或者家里有人不同意,都不应该否认交易已经发生,更不能不协助办理权利登记,这样做是不合适的。
各方应遵守原则
作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,如果了解到这处房屋已被转让出去,并且相关的交易协议具备法律效力,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有效性,不能因为房屋尚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,就继续要求获得该房产的继承权利。
陈强能否赢得官司,主要看“是否是集体成员、买卖合同是否被判决有效、是否已经付款并实际居住翻建”。因此,在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方面,*好事先找律师咨询,检查自己“是不是合法主体、合同有没有效力、有没有充分的履行证明”,以免因为“证明材料不够”或“身份不合适”而使确权过程失败。农村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,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呢?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,请务必进行点赞和传播。